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月初針對餐飲、商品零售、住宿三個行業發佈「價格誠信」行為指引,為各類經營者明碼標價、誠信經營提供分類指引。
據悉,《指引》的出台,有助於從源頭提升行業價格自律,引導經營者自願主動踐行誠信、公平、透明的價格原則,突出指引的價值引領與標桿作用,減少消費爭議,優化消費環境,促進消費領域健康有序發展。
在《廣東省餐飲行業「價格誠信」行為指引》中提到,餐飲業經營者應通過紙質菜單、電子屏、展示牌、智能化終端、網絡頁面等顯著方式明碼標價,確保內容真實準確、標識清晰醒目,消費者點餐前能清晰知悉價格。價格變動時需及時更新。並且,該指引提到,經營者應標明菜品名稱、價格、計價單位、主要食材。因食材規格、產地、等級等特征不同而實行不同價格的,經營者應當針對不同的價格分別標示,以示區別。進口食材需注明產地。指引還指出,經營者如收取茶位費、紙巾費等附加費用,應當事先將價格告知消費者,並接受消費者選擇。
《廣東省商品零售行業「價格誠信」行為指引》提到,商品零售業從業者可以根據自身特點和條件,采取消費者能夠方便、有效獲悉的方式進行明碼標價。電子商務經營者通過網絡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應當通過網絡頁面,以文字、圖像等方式進行明碼標價。並且提到,同一標價方式上,可以同時標示會員價和非會員價,但標示應當做到清晰醒目。標示會員價和非會員價的字體大小應當一致。
在《廣東省住宿業「價格誠信」行為指引》中提到,住宿業經營者利用價格比較的方式(包括但不限於劃線價、原價、特價、一口價、超值價)進行促銷,需遵守以下規則:被比較的商品或服務內容相同,交易條件一致;準確標明被比較價格的含義;標示的被比較價格真實;不得將無從考證的市場價、參考價等價格作為被比較價格;不得虛構原價,標示虛假價格信息(如「全網最低價」等)。並且,經營者未標明被比較價格的詳細信息的,被比較價格應當不高於該經營者在同一經營場所進行價格比較前七日內的最低成交價格;前七日內沒有交易的,應當不高於本次價格比較前最後一次交易價格。
(廣州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