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環境保護局回覆直選立法議員李良汪的書面質詢,表示大部分光污染投訴個案經處理後已有改善,反映機制具一定成效。
李良汪早前就完善環境保護法律制度建設及加強光污染管理提出書面質詢,他以光污染為例,批評面對環境壓力日益加劇,單純依賴2008年制訂《廣告招牌、建築物裝飾燈和戶外電子顯示屏光污染控制指引》進行管理,顯然不足以應對光污染對生態與居民生活帶來的潛在威脅,建議在下一階段的環境保護規畫中,訂立持續監管光污染的機制,以減低對環境及生態造成的影響。
環境保護局局長葉擴林表示,現時已有針對光污染問題的跟進機制,局方會向發出廣告招牌准照部門提供從源頭控制光污染的技術意見,亦會要求場所或項目的申請人遵守《指引》。
此外,局方在收到光污染投訴後會根據上述指引及投訴處理機制跟進,大部分光污染投訴個案經處理後已有改善,反映機制具一定成效。環保局未來會繼續留意鄰近地區的最新管制情況並聽取社會意見,適時優化。
針對生態保護區的保育,李良汪建議政府加強與周邊企業協調,在《指引》建議的時段及期間外,進一步減低建築物外牆發光裝置的亮度、使用更溫和的色溫、減少使用閃爍效果,以盡可能減低對附近候鳥的影響。
葉擴林回應指,《指引》已就面向生態保護區的發光設施訂定控制要求,有關要求與鄰近地區相若。環保局會根據本澳實際情況,以及參考鄰近地區管制光污染的經驗適時優化及更新,並定期與綜合度假休閒企業舉行會議,當中已要求須減低生態保護區周邊建築物外牆發光裝置的亮度、減少使用閃爍和變幻的光線照射、縮減燈光照射時間等,以確保落實光污染控制指引的要求,減低對生態保護區的影響。
(澳門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