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最新控酒法例 下午二時至五時飲酒罰款一萬泰銖

自 1972 年以來,泰國大多數零售店和超市都禁止在下午二點至五點之間銷售酒類,但11月8日生效的《酒精飲料控制法》的修訂生效,意味著個人在被禁止的時間或場所飲酒或提供酒精飲品,最低罰款一萬泰銖(折合澳門幣2,471元)。

一些媒體報導還稱,禁令從午夜持續到上午十一時。

雖然有執照的娛樂場所、酒店、旅遊區的認證場所和提供國際航班的機場都有豁免,但責任已轉移到消費者身上,收緊的法律也禁止酒精飲料的廣告,除非內容純粹是事實。也禁止利用名人、影響者或公眾人物為商業目的推廣酒精飲料。

泰國餐廳協會主席查農(Chanon Koetcharoen)先生表示,新規定將對餐廳產生不利影響,因為現在受到規定銷售時間「限制」的是顧客。

例如,如果一家商號在下午1時59分向顧客出售一瓶啤酒,但顧客在該場所坐著喝酒直到下午2時05分,這將構成違反第32條規定的法律,該名人士可能會被罰款。

在曼谷經營一家餐廳的查農表示:「這將阻礙餐飲業的發展」。

在曼谷被稱為背包客中心的考山路上,有企業表示,它從上午十一時到凌晨二時以酒吧和餐廳方式經營。考慮到顧客可以在官方禁止的時間內購買飲料,酒類銷售控制並不嚴格。

在法例生效前一天,助理經理鮑勃(化名)表示,由於飲酒者本身可能會被罰款,因此酒類銷量可能會減半。他拒絕透露自己的全名,因為他沒有被授權公開發言。

人們還擔心,更嚴格的法律為官員提供了為了個人利益而對顧客、餐館或兩者處以罰款的機會。

推動酒類自由化的反對黨人民黨議員陶比鵬(Taopiphop Limjittrakorn) 表示,酒類銷售應該是每周七日、每日廿四小時的。「修訂後的法律旨在服務於那些反對酒精的人的目的。」他表示,他們還冒著讓外國遊客感到困惑的風險,他們可能會在限制時間之前點一杯飲料,但在限制時間之後飲用。

(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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