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地法院近日審理一宗典型的「兜關」偷渡來澳案件。兩名內地人以「兜關」方式,假借過境名義規避簽注審核,經香港偷渡來澳再返回內地。兩人最終被判犯有偷越國(邊)境罪。
根據江西省樟樹市人民法院公佈的案情指,2024年12月,被告人小明、小紅(化名)等人相約計劃前往澳門遊玩。因特殊原因,眾人無法正常及時辦理澳門簽注,眼看出遊計劃即將落空,幾人非但沒有放棄行程、遵守出入境管理規定,反而動起了歪心思。經私下打聽,幾人聯絡到所謂「黃牛」,獲悉可以通過「兜關」的非常規方式規避簽注審核、偷渡進入澳門。在「黃牛」的全程安排下,被告人乘坐預定車輛抵達港珠澳大橋珠海公路口岸,依規辦理了香港入境手續。順利過關後,眾人隨即換乘車輛前往澳門區域,刻意隱瞞自身赴澳遊玩的真實目的,僅憑個人護照及虛假的澳門國際機場始發第三國機票,假借「過境轉機」的合法名義,蒙混入境澳門境內,全程未辦理正規澳門旅遊簽注。次日,被告人從港珠澳大橋珠海公路口岸返回內地。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小明、小紅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使用以虛假的出入境事由騙取的入境許可,與他人結夥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偷越國(邊)境罪。本案屬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均經電話傳喚到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其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法院綜合上述情節,依法判決被告人小明、小紅構成偷越國(邊)境罪,但未有提及判罰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22條,偷越國(邊)境罪指「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三次或三人結夥),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恐怖活動培訓或者實施恐怖活動,偷越國(邊)境的,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官提醒:國(邊)境管理秩序是國家主權與安全的重要保障,更是公民出入境的行為準則。近年來,以「兜關」、「借道過境」、「代辦通關」為噱頭的偷渡套路頻發,不少群眾被「無需簽注、快速赴澳」的虛假話術誤導,以為是便捷捷徑,實則是觸碰法律紅線的違法行為。
法院鄭重提醒:前往澳門旅遊、探親、辦事,必須依法辦理港澳簽注,切勿輕信「黃牛」所謂的特殊通道、漏洞捷徑,任何規避官方審批的出入境行為均涉嫌違法。偷越國(邊)境不僅會面臨刑事處罰,還會留下違法犯罪記錄,影響個人徵信、出行、就業,同時可能被限制出入境,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