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生態環境法典實施 廣場舞製造噪音最高罰款一千人仔

內地廣場舞噪音擾民,今日起有法可治!《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於今日起正式實施。根據法典規定,廣場舞組織者違反有關規定最高可被罰款1000元人民幣,單位最高20000萬元。

《法典》今年三月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獲得通過,是我國繼《民法典》後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法典》共有五篇、1420條,整合了原有的多部相關法例,當中對於多種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訂定了罰則。

針對廣場舞等「在公共場所組織或者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未遵守公共場所管理者有關活動區域、時段、音量等規定,未採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污染,或者違反規定使用音響器材產生過大音量」、「對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築物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未在限定作業時間內進行,或者未採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污染」等四種情形,《法典》第1190條規定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說服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對個人可以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法典》亦首次設有專項條文規管光污染。未採取有效防控措施造成燈光擾民的,由生態環境、住建、城管等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法典》對於野生動植物保護亦有明確規定,其中對因保護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造成人員傷亡、農作物或者其他財產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同時在野生動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下,採取措施造成野生動物損害的,依法不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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