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泰國主管法律事務的副首相巴功透露,內閣原則上已批准了一項允許當局遣返行為被認為與泰國「道德和社會規範不符的」外國人的法規草案。
這部名為《關於遣返的法規草案》由首相辦公室提出,已於7月14日獲得內閣原則性批准,目前正在接受國務委員會的審查。
他指出,泰國雖然已有遣返法,但缺乏明確的行政程序,導致移民法在實踐中很大程度上取代了遣返。非法入境者通常會被起訴、拘留,然後遣返回國。
現行法律制定於幾十年前,規定被遣返者必須沿著原路返回,費用由運輸公司負擔。
巴功表示,規定已不再符合實際情況,因為許多無證移民很久以前就已入境,沒有能力返回家鄉,而航空公司也拒絕承擔相關費用。
從事被認為「離經叛道」或與泰國社會規範不符行為的外國人可能會被立即遣返。被判犯有嚴重罪行者將首先面臨起訴,但如果已發出驅逐令,則必須在服刑期滿後30日內被驅逐出境。
巴功表示,政府選擇使用國家資金支付驅逐費用,因為遣返比長期拘留成本更低。
該法規列出了六類可能導致驅逐出境的罪行,包括非法入境或逾期居留、非法就業、非法經營和偽造文件等。該法規還要求懲教部門在釋放外國囚犯之前通知內政部,以便簽發驅逐令。
(曼谷郵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