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牌車出島正諮詢 每次最多不多於三十日 每年不多於180日

相比舊規只允許澳門單牌車在橫琴島內閉環行駛,新規首次制度化開放「出島行駛」,即橫琴澳門單牌車北上入粵,並細化申請門檻、停留時限、駕駛人備案及違法懲戒,標誌著澳門單牌車即將可駛出橫琴進入廣東省全域行駛。

《管理辦法》適用於經合作區「一線」口岸臨時入出內地且僅限在合作區行駛(「島內行駛」),以及獲准經「二線」通道入出內地且僅限在廣東省行政區域行駛(「出島行駛」)的澳門機動車及其駕駛人的管理。

在合作區注冊企業、購房、工作、引進特殊人才或年滿18周歲的澳門居民,均可申請島內行駛指標,其中企業可申請三個以內指標,個人可申請一個指標。符合購房、工作、人才引進或年滿18周歲條件的澳門居民,還可申請出島行駛指標,審批將遵循「合作區居民優先」原則,分階段實施。

車主可在辦理島內行駛手續時一並申請出島資格,已獲島內指標的也可單獨追加。臨時入境牌證有效期與交強險一致,最長一年,有效期內可多次入出合作區。每輛澳門機動車最多可備案兩名駕駛人,需持有內地駕照及有效出入境證件,且出島駕駛人須為澳門居民。

島內車輛僅限合作區行駛,出島車輛可在廣東省全域通行,均須經合作區「一線」口岸入出,由備案駕駛人駕駛,且自進境之日起六個月內須返回澳門。出島車輛每次在廣東省其他區域連續停留不得超過三十日,每年累計不超過180日,超期將被布控追查。

《管理辦法》明確了多項懲戒措施,提供虛假材料者三年內不得再申請;涉及走私、偷渡、肇事逃逸或醉駕等行為,將永久不予受理新申請;超期停留、違規行駛等行為,將面臨一至五年的申請限制。

公眾可於7月15日24時前通過郵箱gdszf_hqb_hqgaj_crj@gd.gov.cn反映意見,新規施行後有效期五年,舊規同時廢止。

掃碼查看《澳門機動車入出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稿)》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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