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部門就甄選營運商設置自助販賣機程序各施各法

廉政公署在報告中指出,接獲投訴,指體育局未經招標便容許某自助販賣機的營運商在其轄下設施內設置自助販賣機。

經初步調查發現,本澳現時不少由行政當局管轄之場所、空間內皆設有自助販賣機供市民或工作人員使用,且有關問題涉及對整個特區政府各部門就同一類行政行為之合法性的審查,廉政專員批示命令將有關案件轉為全面調查卷宗,並以抽查方式先後向文化局、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司法警察局、市政署、治安警察局、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勞工事務局、衛生局及財政局索取大量文件資料,了解及研究各部門在甄選營運商設置自助販賣機的程序及做法,並以法律為基礎,分析各部門在有關問題的程序上是否存在行政違法或失當的瑕疵。

調查發現,現時被抽查的部門就甄選營運商設置自助販賣機的程序各施各法,甚至同一部門轄下各附屬單位都未有統一做法。有部門經由營運商來函自薦,主動尋求合作機會而展開程序,有部門認為有設置需求後就直接邀請或諮詢個別營運商的投放意願,只有個別部門參照現行公共採購法律的規定取得自助販賣機的營運服務。調查亦證實,即使部門簽訂協議書落實安排,但有個別部門沒有製作據以作出決定的建議書或報告書,而且協議書中會包含自動續期或營運商享有優先洽商權等對部門不利的條款;有些協議書內所設定之存續期間條款在實務上甚至形同虛設,完全是自動續期的運作模式。

廉政公署認同,行政當局在轄下設施或管轄範圍設置販賣機的做法是便利大眾,然而,由於有關事宜不屬於公共採購,故現行公共採購法律未能直接適用有關情況。在此情況下,行政當局選擇有關營運商時,應嚴格遵循《行政程序法典》所定的平等原則、公正原則、無私原則及謀求公共利益原則。

廉政公署經分析後認為,如確實存在設置有關販賣機的需求,行政當局應盡可能最廣泛地尋求市場上潛在的有意參與者,以便比較相關服務條件並作出客觀分析,再從中選擇出最優秀的營運商,並透過簽訂合同落實有關安排。

此外,隨着社會和營商環境的變化,部門亦應適時就雙方的法律關係進行檢討和優化,而非一直無條件地維持雙方的法律關係,尤其是在合同期限屆滿後採取措施了解最新市場環境,又或重新考慮市場上有否其他更優秀的營運商,避免使用自動續期或營運商享有優先洽商權等對部門不利的條款,以使公共資源得到合理分配和利用,達致更好謀求公共利益的效果。

廉政公署認為,部門開展工作時應有計劃、組織及前瞻性,統一考量各附屬單位對自助販賣機之需求及行政機制,並就有關事宜作成建議書或報告書,以善盡良好管理者的責任,確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就上述事宜,是次被抽查且未有透過公平方式選出自助販賣機營運商的部門皆認同廉政公署的意見,承諾未來將會以具競爭性的機制尋求合適的營運商,並重新審視現有販賣機的設置需求及數量,有部門在廉政公署正式介入之前,已對原有做法進行檢討及優化,尤其是透過公平方式選出營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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