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公報昨日刊登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保護文化遺產獎勵規章》。規章今日起生效。
獎勵旨在表彰在保護澳門特別行政區文化遺產方面有突出貢獻的人士或實體。獎勵設有四個獎項,分別建築設計獎、保養和修復文化遺產獎、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獎以及弘揚文化遺產獎,以獎金及獎狀方式頒發。
頭三個獎項的獎金金額各為澳門元三萬元,弘揚文化遺產獎的獎金金額為二萬元。每項獎勵的名額上限為三個。如同一文化遺產項目有多個符合同一獎勵評審要求的獎勵對象,獎金將由該獎勵的所有獲獎者平均分配,而每位獲獎者可同時獲得一張獎狀。
獎勵的申報期為每年的十月至十二月,並由評審委員會負責對保護文化遺產獎勵的申報作出評審。委員會由最多五名成員組成,包括:文化局局長或其指定的一名副局長,並由其擔任主席;一名由文化局局長指定的負責文化遺產保護的附屬單位的主管;一名文化遺產委員會委員;兩名在建築、規劃、歷史、文化範疇或與保護文化遺產相關的其他範疇具備適當能力的專業人士。
規章亦列明了各獎項的評審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