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人歸案】民航局報紙刊登廣告追尋兩名機上吸煙乘客

民航局昨日在《澳門日報》刊登一則公示通知,指按照經10月11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72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鑒於無法直接通知利害關係人,作出有關通知。

通知指,兩名內地男子因涉嫌違反第31/2003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第二項有關「在禁止吸煙的洗手間或其他地方吸煙」的行政違法行為而展開行政程序。

兩名人士分別居住在上海及江蘇省蘇州市,被指在去年11月6日在澳門航空編號NX137的航班,以及同年11月16日在東方航空編號MU9991的航班上吸煙。兩個航班分別是由上海虹橋及浦東機場飛往澳門。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2003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構成上述行政違法行為,可科澳門幣五千至五萬元罰款。

通知指,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87條結合第73條第二款及第75條的規定,兩人可自本通知張貼日翌日起廿五日內,得對構成有關程序之標的之問題以書面方式表明意見,亦得申請採取補足措施,並附具文件。

有關廣告在被網民轉載後,受到熱烈討論。轉載的網民指民航局「捉到就唔洗登報啦」,指做法「嘥氣」、「浪費金錢登報」,但隨後也有網民指正,這是「行政程序規定,冇得唔登」。有人質疑為何能在飛機上吸煙,不過也有網民指「渣人們」厠所食煙「不意外啦」,又再次讓他們輕鬆逃脫,但本地人就罰到,對此感到不值,認為內地人來澳犯法「成本太低」,比如「捉咗換錢,之後押返上去大陸等排期上法庭,但只要佢唔再入境你係吹佢吾漲。」又批評澳門行政程序太落後,「停車抄牌就可以咁快交罰款,點解呢啲唔得?」

原來在澳門,一般性所指的「違法」是有三個層次,行政違法是最低一級,然後是輕微違反,最嚴重的是刑事違法,即是犯罪。行政違法不得科處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對輕微違反則可以處不超過六個月的監禁刑。行政違法與輕微違反審理程序也有所不同:行政違法屬行政程序,罰款的強制徵收按稅務執行程序,並對行政當局的處罰可向行政法院申訴。輕微違反則依《刑事訴訟法》中的輕微違反程序審理。

另外,在民航客機上吸煙,包括電子煙,除了會令到全機煙霧瀰漫、嚴重影響其他乘客外,煙蒂很容易會燒著機艙內的物品,造成火警。打火機及火柴更屬於危險品,本澳在2019年3月1日起已完面禁止隨身攜帶、寄艙或放置於手提行李內上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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