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公報刊登第44/2021號行政法規《酒店業場所業務法施行細則》。
明年一月一日起生效的第8/2021法律《酒店業場所業務法》,規範酒店業場所以及開設在屬酒店用途的都市房地產內的餐廳、簡便餐飲場所、美食廣場食品攤檔、酒吧及舞廳的發牌及運作。
按《酒店業場所業務法》的定義,本澳的酒店業場所將分為酒店、公寓式酒店以及經濟型住宿場所三個類別,其中酒店分為五星豪華級、五星級、四星級、三星級及二星級;公寓式酒店分為四星級及三星級。
按《酒店業場所業務法》第六條的規定,酒店業場所須開設在屬酒店用途的都市房地產內,並須按所申請的類別及級別符合本節規定的要件及補充法規訂定的技術要件,即有關酒店業場所的設施、設備及服務的標準,尤其住宿單位、洗手間、酒店業場所廚房及後勤區的最低要求。在酒店業場所設置非其所屬類別及級別必要的設施及設備,必須經旅遊局批准且須遵守該等設施及設備的最低要求規定。酒店業場所的舒適度以及其內的物料和設備質素,均須與其類別及級別相符。法律更明確要求四星級或以上級別的酒店業場所須配備高舒適和高質素的設施及設備,並提供一個高雅的環境。
按《酒店業場所業務法》第八條的定義,住宿單位可分為套間、套房、房間及睡眠空間。房間可分為單人、雙人、三人、家庭或共用房。僅經濟型住宿場所可設置共用房及睡眠空間,其中經濟型住宿場所的共用房的客容量為四人至八人,並得以床位形式出租,又規定共用房如以床位形式出租,必須按性別分開。
而根據《施行細則》附件一的定義,所有酒店及公寓式酒店都必須有至少十個住宿單位、客用區淨高至少2.6米,並設有適當通風恆溫系統、顧客專用通道、獨立的客用入口和作業入口等,房間須設有無線上網。三星級或以上酒店必須設有停車位並至少設有一家餐廳、酒吧及會議室。四星級或以上酒店必須設有多功能室和泳池,而五星級及以上酒店須設有健身室,泳池更須全年開放。
《施行細則》將於明年一月一日起生效。完整技術要件請按這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