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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疊假補假」有定論 按強制性假日處理 30日內另補周假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勞動關係法》法律草案,昨(5)日在政府總部公布法案內容,將向立法會提交修訂法案中七項規定。其中備受勞工界關注的「疊假補假」問題,法案引入周假與強制性假日重疊的處理方法。法案建議僱員享受有薪休息時間與強制性假日出現重疊時,重疊當日按強制性假日處理,僱主須在30 日內另行安排僱員的周假。

法案規定適用於生效前訂立的勞動合同及協議,如於生效前訂立的合同條款為該法律不容許者,自動被該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取代,而法案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昨(5)日在政府總部舉行記者會公布法案內容,法案增設可選擇性的補償制度,勞資雙方得以書面選定周假及強制性假日工作而獲得補償的方式,可由現行「一工一假」的補償,協商為以「兩假」作補償,而強制性假日工作後獲得的額外「兩工」可協議選擇金錢補償或補休。而為了增加強制性性假日補償休假的靈活性,法案建議將僱員於強制性假日工作後可享受補休的期間,由現行規定的30日內享受,延長至三個月內享受。

法案同時設立平衡勞資雙方權益的補償制度,法案建議增設按比例計算補償的處理方法,如僱員於周假或強制性假日工作期間,因自身原因而終止工作,除當日的報酬外,有關的額外補償均按其已工作的時數計算。

(力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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