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昨日展開跨部門聯合行動,收回位於澳門半島鄰近火船頭街內港11號碼頭的國有土地及其上的建築物。
收回的土地面積為199平方米,曾獲發出所屬水域公產範圍的臨時佔用准照(「水位紙」),但相關准照已經失效。按《海域管理綱要法》及相關批示,明確本澳土地與海域的分界,內港沿岸位置納入為國有土地範圍,由《土地法》規管。
鑒於該土地沒有有效准照,土地工務局早前展開土地勒遷程序。相關人士在期限屆滿後仍未將土地歸還,故特區政府採取聯合行動收回上述土地及其上建築物,並交由相關部門進行活化利用。
據本地建築師呂澤強介紹,11號碼頭位於司打口「鴉片屋」對面,向火船頭街的外立面寫着「廣興泰爆竹廠」及「禎祥公司」的中文字樣,還用葡文標明是「禎祥碼頭」、「陳泰記爆竹廠作坊」及「廣興泰爆竹廠作坊」,而向海寫著「廣興泰爆竹製造廠總寫字樓」,這些公司都屬於「炮仗大王」陳蘭芳。
該碼頭大樓規模並不大,建築物為兩層,外牆以洗水石米作飾面以模仿石造。
大樓約建於1930年代末,由「黃安建造公司」建造,未知具體的設計者。
大樓的設計呈現裝飾藝術的風格,一樓凸出的、圍繞大樓四周的走馬露台成為地面層的上蓋簷蓬,加上一樓樓頂飄出的圓形轉角簷蓬及其橫向線條,在碼頭大樓強調了視覺的水平橫向性,而在正面(向馬路)及背面(向海)的中央位置,都設有略為凸出的「山花」及旗杆,加強建築物的竪向性。
該碼頭實際是廣泰興爆竹廠的專用碼頭,以載運員工及貨物到氹仔卓家村的工廠,碼頭一樓是該公司的寫字樓。(刊於《澳門》雜誌160期,8/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