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規定明年起帶狗外出不牽繩 最高可處行政拘留

內地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將於明年1月1日起實施。當中對於飼養寵物也作出規範其中攜帶狗隻外出不牽狗繩最高可被判處行政拘留。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已於今年6月27日獲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該法共有六章、144條,當中列明治安處罰有四種方式,包括警告、罰款、行政拘留以及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件。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根據該法第89條,

  • 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處人民幣一千元以下罰款。
  • 違法出售、飼養烈性犬等危險動物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或者致使動物傷害他人,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致使動物傷害他人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依該法第51條的規定,按毆打他人或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處罰。

該法也對擾亂公共場所及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非法攔截或強登、扒乘交通工具影響正常行駛的行為作出規定。擾亂體育、文化等大型群眾活動秩序的行為,除該法規定的處罰外,更可附加在六個月至一年內禁止進入場館觀看同類比賽或演出。

其他例如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務,刻劃、塗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以侮辱、誹謗或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產生社會生活噪音等行為都受到該法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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