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制定政府部門辦公時間 現行時間維持不變

第219/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規定,公共行政當局的正常辦公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由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星期一至星期四由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星期五由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批示自2025年11月1日起生效。

行政公職局隨後發出新聞稿解釋,將於同日生效的第8/2025號法律《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相關規定》廢止了現時規範公共行政當局的正常辦公時間的第21/GM/95號批示,同時,該法律亦規定了將公共行政當局的正常辦公時間改為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為配合有關修訂,基於立法技術上的調整,計劃在維持現有辦公時間基礎下,重新以行政長官批示制定有關正常辦公時間。

行政公職局早前已舉行說明會,就有關安排向公務人員團體代表作出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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