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澳門為遊客提供收費拍攝服務原來也有法律規範!昨日國慶黃金周第二日,一名本地女子在大三巴牌坊作出相關行為被市政署罰款五千元。
《澳門日報》報道指,事發在下午三時半,治安警接報到大三巴牌坊附近接觸兩名女子,經查問,懷疑二十多歲本地女子涉收錢替女遊客拍攝「拍立得」(寶麗來、即影即有照片),通知市政署跟進。該名女子涉違反「無市政署發出有效小販准照而經營小販業務者」,被罰款五千澳門元。
有不少網民認為,以目前本地居民就業形勢,當局在執法同時,是否應該先以勸導為主?亦有人希望執法時應該一視同仁,不應對本地人和外地人薄此厚彼。
根據今年3月1日生效的《小販管理制度》(第22/2024號法律)第二條,「小販業務」是指在公共地方—主要供公眾使用並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公法人所有、使用或管理的地方或區域,如公共街道及行人道等—進行零售或提供服務的活動。經營小販業務須根據該法律的規定獲發准照。無市政署發出有效小販准照而經營小販業務者,屬行政違法行為,科澳門元五千元至兩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