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報刊登行政長官批示,以免公開競投方式發出兩個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普通准照。
政府公報今日刊登第177/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批示指出,鑒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輕型出租汽車持續短缺,其數量無法滿足本地區的殷切需求,同時,考慮到於二零二三年開展的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普通准照公開競投程序中不被接納標書的兩間公司在嗣後進行的司法上訴中獲判勝訴;
因此,為確保上述事宜的開展符合市民實際需求,最有利於維護公共利益的解決辦法是以豁免進行公開競投方式,額外發出兩個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普通牌照給兩公司,以避免重複進行有關冗長的競投程序而引起不便;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19號法律《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豁免進行公開競投以發出兩個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普通准照,每一獲發准照的公司可最多為五十部符合法定要件之的士申請發給附屬於該准照的執照。
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