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發三批示 訂定商業航空資本額及發牌費用等

第159/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規定,屬從事商業航空客運者,取得空運經營人證明書所需的最低公司資本額為澳門元六億元;如屬從事直升機商業航空客運或商務航空者,則為澳門元二億元。屬從事全貨機商業航空貨運者,則為澳門元四億元。

第158/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規定,商業航空客運業務牌照的發出或續期費用金額為澳門元一百萬元,費用自接收為該等效力而作出的通知後三十日內向財政局繳付。年度業務費用為前一年度經核算後淨利潤的百分之二,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財政局繳付。

根據《民航活動法》第四十四條,獲發牌照公司須自發出業務牌照的批示公佈之日起三十日內,提供一項以民航局為受益人的擔保金,以保證履行在牌照範圍內需承擔的義務、罰金及罰款。按照第157/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規定,上述條文所指的擔保金金額為澳門元一千五百萬元。

上述三條批示將於2026年2月1日起,與《民航活動法》同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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