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日本澳有演唱會出現懷疑近百名黑工,引發社會嘩然。除此之外,演唱會炒黃牛票也是一大為人詬病的地方。而在台灣,炒賣演唱會門票的最高罰款可達到面值或定價的五十倍。
台灣地區立法機關上月27日三讀修正《社維法》部分條文,明定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罰鍰由現行新台幣元一萬八千元以下提高到三萬元以下。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最高可處三萬元罰鍰。此外,妨害公眾安寧「不聽禁止」者,罰鍰提高為一萬元以下。
為有效遏止黃牛亂象,台灣地區立法機關三讀修正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明定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由現行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提高到三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社維法》是採行政調查與行政處罰,規範的多是輕微違規行為,但黃牛涉及以不當方式獲取高額利益,屬對消費者重大利益的侵害。藝文表演票券、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已在《文創法》、《運產條例》訂有專款條文,並採刑事處罰。
附帶決議指出,基於責有攸歸原則,其他如醫療、餐旅食宿等票券黃牛問題,請各該票券主管機關,就各主管票券的黃牛行為在兩個月內研議修法,盼從源頭管理與查辦處罰雙管齊下,以有效抑制黃牛。
另外,噪音糾紛案件,警方此前只能依現行《社維法》處六千元以下罰鍰,為產生遏阻成效,三讀修正條文也提高罰鍰。明定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不聽禁止」者,由現行六千元以下罰鍰,提高為一萬元以下罰鍰。
根據台灣2023年修訂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 10-1 條規定,「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票面金額或定價之十倍至五十倍罰鍰。」另外「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然而,法例並不適用於粉絲見面會、握手會,仍然引起民眾不滿。文化部門負責人李遠上月曾表示,黃牛條款是針對「藝文表演票券」,粉絲見面會的黃牛票券應由《社維法》處理,修法須審慎評估,將於兩個月內提研議報告。
而根據今年一月修訂的的《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24-1 條規定,「將公開販售之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將該運動賽事或活動無票面金額票券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每張票面金額或無票面金額票券區域對照所應販售票面金額之十倍至五十倍罰鍰。將全面或部分免費入場之運動賽事或活動免費票券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每張票券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條例》更要求主管機關「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並得酌予獎勵。」
(中央社/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