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人面識別技管理辦法實施 民眾有權拒絕掃臉

《辦法》規定,基於個人同意處理人臉資訊的,應當取得個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願、明確作出的單獨同意。基於個人同意處理人臉資訊的,個人有權撤回同意,個人資訊處理者應當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辦法》還延續了資料分類分級管理思路,針對存儲數量達到10萬人的個人資訊處理者,設置備案要求。

早前,一位眼球缺失的消費者在營業廳辦卡被要求眨眼刷臉的遭遇在社交媒體上引發關注。針對類似的「強制刷臉」場景,《辦法》規定:存在其它非人臉識別技術方式的,不得將人臉識別技術作為唯一驗證方式。處理殘疾人、老年人人臉資訊時,必須符合無障礙環境建設相關規定。
公共場所的私密空間不得有人臉識別設備

去年,上海的一家健身房因在更衣室設置「刷臉開啟櫃門」遭到消費者投訴。針對此類問題,新實施的《辦法》規定,在公共場所安裝人臉識別設備,應當為維護公共安全所必需。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賓館客房、公共浴室、公共更衣室、公共衛生間等公共場所中的私密空間,內部安裝人臉識別設備。

專家提示,人臉資訊具有唯一性和終身性,一旦洩露,無法像密碼那樣更改。對此,我們應強化人臉資訊安全保護意識,對一些公共場所、手機應用提出的人臉資訊採集保持謹慎態度。

(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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