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代售演唱會門票定價 政府稱顧客接受不屬違法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下午與政府代表討論《旅行社業務及導遊職業法》法案。法案第二十四條規定,旅行社可以中介名義出售演映項目、大型活動、遊樂場、旅遊景點的票證及餐飲場所的餐券。委員會關注若旅行社定價高會否被當作炒賣,主席陳澤武引述政府代表稱,除非是船票、機票等,其他如演唱會門票只要定價清楚,顧客願意支付就不屬違法。

法案並建議旅遊局不再發出任何接送員工作證或續期,陳澤武表示,法案設有過渡規定,列明接送員兩年內修讀旅遊大學的轉職課程且合格後,可獲發導遊牌。

陳澤武又稱,法案建議導遊在執行職務時必須佩帶導遊證,違反可罰款由原來一萬元至二萬元,減至二千至一萬元,並新增勸誡制度,即首次違反可不罰款。他引述政府代表解釋,法案初稿是在疫情前草擬,現時導遊市場改變、旅行團較疫情前少很多,故建議降低罰金。

法案第七十六條又規定,從事導遊職業者必須為澳門居民,但在缺乏精通特定外語的本地導遊或該類導遊不足的情況下,可向勞工局申請以具期限的聘用方式,由非本地居民從事導遊工作。但聘請特定外語導遊需要相同國籍,舉例如需要持俄羅斯護照人士來澳從事俄語導遊,且來澳後需到澳門旅遊大學修讀課程、專業培訓後才可從事導遊職業。

目前,本澳有1,840人持有效導遊證,輸入導遊最多的語種是韓語、泰語,其餘很少輸入。

(澳門電台/澳門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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