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長春高空擲物致死案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2023年6月,28歲的小婁在吉林省長春市一夜市小吃街被周某從高空拋下的磚頭砸中,不幸離世。拋磚男子此前還曾在高樓向外投擲兩桶五升桶裝水、三罐未開封可樂,砸到另外二人。同年12月13日,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周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被害人家屬喪葬費等四萬餘元人民幣。

​​央視新聞記者昨日獲悉,最高人民法院已對被告人周某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死刑覆核一案依法作出裁定,核准周某死刑,立即執行。遵照最高法下發的死刑覆核裁定,周某今天被執行死刑。

此次高空拋物致人死亡案是以怎樣的法律依據裁定的?有著怎樣的意義?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支振鋒表示:「關於長春高空拋物致人死亡一案,我們可以看到它的後果非常嚴重,因為造成了人員的死亡,犯罪者主觀惡意比較大,情節比較惡劣。

「通過長春這樣一個判決,其實也是進一步從具體的司法案例上給廣大公眾一個普法的教育,我們要真正瞭解到高空拋物的危害,這是一種不文明的、違法的甚至犯罪的行為。」

內地《民法典》第1254條規定了高空拋物的民事責任,也就是說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對於高空拋物造成嚴重後果,比如說人身傷害,對於這些行為,刑法第2991條之二規定了高空拋物罪,就是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特別要注意的是,有這種行為的,同時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這就說明高空拋物如果構成犯罪,有可能涉及的不止一個罪名。」

支振鋒介紹:「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明確了對於故意高空拋物者,根據具體情形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同時明確物業服務企業的責任。」

「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可以依照刑法第114條規定來處罰。如果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按照刑法第115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來定罪處罰,最高刑是死刑。這一次長春高空拋物致人死亡案,定罪量刑就構成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是為了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這次長春高空拋物致人死亡案,嚴格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來進行處理,對於有這種行為的,特別是情況惡劣的要進行處置,去維護法律的尊嚴,也維護老百姓的合法權益,切實維護人民群眾『頭頂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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