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港澳入境內地免稅額 周一起調高至最高萬五人民幣

內地提高自港澳入境居民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免稅額度至最高15,000元人民幣。措施由星期一起陸續實施。

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聯合發佈公告,根據《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和《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相關修訂條款,2024年7月1日起,將提高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進境居民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免稅額度,由原本的5,000元人民幣提高至12,000元。

公告顯示,對自香港、澳門進境,年滿18歲的居民旅客,攜帶在境外獲取的個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總值在12,000元或以下的予以免稅放行。同時,在設有進境免稅店的口岸,允許上述旅客在口岸進境免稅店購買一定數量的免稅商品,連同在境外獲取的個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總值在15,000元或以下的予以免稅放行。

從澳門經「一線」進入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時,居民旅客攜帶行李物品依現行規定執行;從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經「二線」進入大陸時,居民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免稅額度,按照上述執行。

除上述涉及行李物品免稅額度的調整外,對短期內多次來往香港、澳門地區的旅客攜帶行李物品的有關規定,以及其他現有規定維持不變。

上述相關措施自2024年7月1日起,先行在羅湖、福田、深圳灣、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拱北、港珠澳大橋珠海公路等六個口岸實施;自2024年8月1日起,推廣至全部進境口岸(橫琴「一線」口岸除外)。

據悉,目前進境居民旅客攜帶在境外取得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總值在5,000元人民幣或以下的;非居民旅客攜帶擬留在中國境內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總值在2,000元人民幣或以下的,海關予以免稅放行。

進境居民旅客攜帶超出5,000元人民幣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經海關審核確屬自用的;進境非居民旅客攜帶擬留在中國境內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超出人民幣2,000元的,海關僅對超出部分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課稅,對不可分割的單件物品,全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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