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近日正就澳門汽車進入深合區管理辦法徵求意見。澳門單牌車有望申請經橫琴進入廣東省內其他區域。
近日,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對外發佈《澳門機動車入出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面向社會各界公開徵求意見。《管理辦法》共六章三十條,旨在優化入出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澳門機動車政策措施,進一步規範對澳門機動車出入境行駛的管理。
根據《管理辦法》,澳門機動車申請進入橫琴後,可同時申請進入廣東省內其他行政區域,自駛離合作區之日起,可在廣東省內其他行政區域連續停留不超過三十日,每年累計連續停留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停留期限不得超出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有效期。
據瞭解,《管理辦法》適用於澳門居民和澳門機關、企業,申請九座或以下澳門非營運小型載客汽車。其中,經合作區「一線」口岸進入合作區並在合作區行駛的相關車輛,為島內行駛澳門機動車;符合《關於澳門機動車車輛入出橫琴的協定》,申請經合作區「二線」通道進入廣東省內其他行政區域行駛的相關車輛,為出島行駛澳門機動車。
在行駛範圍方面,島內、出島行駛澳門機動車應當在橫琴口岸入出,並依法向海關、邊檢部門申報,接受檢查。島內行駛澳門機動車行駛範圍限於合作區,島內行駛澳門機動車需要出島行駛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申請辦理出島行駛澳門機動車手續。
值得注意的是,澳門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同時申請辦理島內及出島行駛澳門機動車手續;已辦理島內行駛手續的澳門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另行申請辦理出島行駛澳門機動車手續。成功辦理手續後,相關澳門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有效期為一年。有效期內,車輛可以多次入出合作區行駛;有效期屆滿前三十日內,申請人可選擇將車輛駛回澳門,重新提出相關申請。
針對計劃出島行駛的澳門機動車,合作區將遵循在合作區學習、就業、創業、生活的澳門機動車所有人優先的原則對其進行審批,循序漸進、分階段實施。合作區經濟發展局也將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及口岸通行能力、道路交通流量等情況,協調相關部門適時控制澳門機動車出入境數量,確保機動車出入境管理秩序。
據悉,《管理辦法》提到的申請辦理島內行駛澳門機動車資格的澳門機動車所有人,應當符合在合作區註冊企業,或在合作區購房、工作等條件。與現行申請條件相比,並未發生改變。
對於島內行駛澳門機動車所有人申領臨時號牌和行駛證的要求,《管理辦法》則略有調整。其中對「機動車所有人、駕駛人及機動車未出現超出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有效期滯留境內」的年限作出調整,由原來的五年內調整為三年內,並增加了「機動車所有人或者駕駛人在境內無轉讓、抵押、質押或者移作他用的違法行為」的要求。
《管理辦法》還指出,每輛島內/出島行駛澳門機動車最多可以申請兩個備案駕駛人。備案駕駛人須持有往返內地與澳門的有效出入境證件及簽證(注),機動車經橫琴口岸通關時,必須由備案駕駛人駕駛,並持有衛生檢疫機關或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健康證明(港澳籍駕駛人除外)。值得注意的是,備案駕駛人備案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或者車輛所有人發生改變的,應當重新辦理申請手續。
《管理辦法》意見徵集將於今年2月8日截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