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會完成討論《「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畫》行政法規草案。
行政會表示,「澳門歷史城區」作為本澳重要的文化遺產和旅遊資源,特區政府有責任落實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的規定,訂定「澳門歷史城區」的保護及管理計劃。特區政府於2014年及2018年先後進行兩輪公開諮詢,廣泛聽取社會大眾及專業團體的意見,期間並持續與國家文物局、世界遺產中心及相關國際組織等進行溝通及徵詢意見,經過多次諮詢意見及修訂後,制定本行政法規。
法規訂定十一處「景觀視廊」、十九條「風貌街道」以及二十四處「城市肌理」,並提出相關的指導原則。因應不同建築物的文化價值,訂定「建築限制條件」,針對組成「澳門歷史城區」的二十二處歷史建築物訂定 「建築修復準則」,為維護和延續「澳門歷史城區」的價值,法規訂定「遺產影響評估」和「可持續性」的保護及管理措施。
此外,對「澳門歷史城區」的日常使用管理、市政設備、綠化、交通等十一個方面提出「其他措施」。
法規自今年6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