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宣佈,星期日凌晨零時起,再放寬五類外國入自香港特區、台灣地區或中國以外的國家和地區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毋須獲得衛生當局的事先批准,包括四類獲居留及逗留許可人士,以及來自六個國家,已事先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入境簽證的人士。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宣佈,經考慮本地的實際需要及評估相關地區疫情風險和變化後,衛生局根據第166/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的規定作出第522/A/SS/2022號公告,由2022年11月13日零時起,須持中國以外國家和地區旅行證件入境的人士,若具有下列任何一項條件者,可在遵守其他入境條件的前提下,毋須獲得衛生當局的事先批准,可經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或中國以外的國家和地區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一)已取得由澳門特區有權限機關發出的「居留許可」的人士;
(二)已獲批專業外地僱員家團成員或外地學生之「逗留特別許可」的人士;
(三)已取得由澳門特區有權限機關發出的「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的人士;
(四)持有「以工作為目的的入境憑證」或治安警察局「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申請初審通過的「申請文件回執」的人士,但屬第16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規定的人士(孟加拉、尼泊爾、尼日利亞、巴基斯坦、斯里蘭卡及越南之國民)除外 ;
(五)屬第16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規定的人士(孟加拉、尼泊爾、尼日利亞、巴基斯坦、斯里蘭卡及越南之國民),已事先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入境簽證的人士。
此外,持不符合在第401/A/SS/2022號公告及第433/A/SS/2022號公告的中國以外國家和地區旅行證件的人士,倘符合下列例外情況,經衛生當局事先批准,方可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或中國以外的國家和地區入境澳門特別行政區:
- 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配偶或其他家團成員;
- 已獲澳門高等教育學校錄取的學生,但未取得外地學生之「逗留特別許可」的人士;
- 來澳處理緊急和重要的商務、公務或私人事務的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