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宣佈,因應鄰近地區疫情,經珠澳聯防聯控機制協商一致,衛生局根據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10條的規定,自明(2)日凌晨零時起,由廣東省經珠澳口岸或水路入境的人士,須持採樣日後七日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
未持有上述證明的非澳門居民可被拒絕入境,澳門居民則須立即接受核酸檢測;而離境前往廣東的人士維持須出示七日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的要求。其他出入境防疫要求不變。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宣佈,因應鄰近地區疫情,經珠澳聯防聯控機制協商一致,衛生局根據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10條的規定,自明(2)日凌晨零時起,由廣東省經珠澳口岸或水路入境的人士,須持採樣日後七日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
未持有上述證明的非澳門居民可被拒絕入境,澳門居民則須立即接受核酸檢測;而離境前往廣東的人士維持須出示七日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的要求。其他出入境防疫要求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