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明日(2月5日)起,所有於1月18日或之後到達香港,並在抵港當天或之前14日只曾逗留內地或澳門的人士,不論是經陸路口岸或機場抵港,其相應的強制檢測次數將調整為三次。他們須於抵港第三、第五及第12日接受檢測,其中第12日的檢測必須到社區檢測中心進行。此安排適用於按「回港易」或「來港易」計劃抵港而獲豁免強制檢疫的人士、已完成接種2019冠狀病毒病疫苗而須接受七天強制檢疫的人士,以及未完成接種疫苗而須接受14日強制檢疫的人士。
現時,所有按「回港易」或「來港易」計劃抵港的人士均須於抵港當日或之前三日內接受檢測並取得陰性結果。此外,曾逗留廣東省以外其他內地地區或澳門的人士在登上民航客機來港時,須出示預定起飛時間當日或之前三日內進行的2019冠狀病毒病核酸檢測陰性結果證明。所有經機場抵港的人士均須於抵港當日接受「檢測待行」,其陰性檢測結果獲確認後方可離開。
抵港人士到達香港的日數以到達當天作第一天起計。例如,若抵港日期為2月5日,其第三日檢測應於2月7日進行,第五日檢測應於2月9日進行,第12日檢測則須於2月16日進行。
另外由台灣抵港人士的強制檢疫期亦會同時調整為在指定檢疫酒店強制檢疫14天及其後七天的自行監察。
政府會跟進相關人士有否遵從強制檢測公告。任何人士如未有遵從相關檢測公告即屬犯罪,可被處定額罰款5,000元,並會收到強制檢測令,要求該人士於指明期間內接受檢測。不遵從強制檢測令即屬犯罪,可處第四級罰款(2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