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公報今日刊登第38/2021號行政法規以及第16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分別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法律制度主要施行細則,以及訂定非居民入境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須具備的維生資源。
其中第16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規定,年滿十八歲的非居民入境本澳時及逗留期間須具備適當的維生資源,逗留不超過七日者,最少澳門元5000元;逗留七日以上但不超過十四日者最少10000元;逗留十四日以上但不超過二十一日者最少15000元;逗留二十一日以上者最少20000元。陪同入境的家屬按每人增加80%計算。
可接納的形式包括現金、旅行支票或可轉讓證券等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又或以獲澳門特別行政區接納的電子錢包方式及其他類似電子支付工具擁有貨幣。另外如果持有信用卡、出示食宿證明、出示具備適當的財務能力的證明文件等,相關規定的金額可獲減少或豁免。
如果不具備相關維生資源,根據第16/202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第24條,非本澳居民可被拒絕入境,以及拒絕相關簽證及許可的申請。
上述行政法規及行政長官批示都將於下星期一(11月15日)起生效。
治安警察局出人境管制廳陸路管制處代處長黃琪峰其後解釋,措施主要針對旅客,對於一些長期逗留澳門的人士,如獲逗留特別許可的人士,包括外僱、外地學生、特別逗留證這類人士沒有規定。
但有例外情況,如外僱首次入境本澳要最少5,000澳門元生活資源,如果外僱身份喪失,計劃重新來澳作外僱,會視為首次以外僱身份入境,同樣需要5,000澳門元生活資源。
若旅客入境是旅遊、博彩或探親等目的,入境時不需要特別申報。警方的審查亦非普遍性並非對每位入境旅客都審查,可能會對特定人群、時間、旅行團或來自特定國家的人士審查。
現行規定是需證明擁有最少 5,000元維生,新規定則是按計劃在澳門逗留的天數釐定,若七日內仍為 5,000元。黃琪峰同時指出,過往的審查要求出示現金證明,新法實施後,可以非現金方式證明,包括電子錢包和支付平台。
根據現行的第4/2003號法律《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制度的一般原則》,不擁有在預定的逗留期間所需的維生資源是可被拒絕進入澳門的其中一項理由。
(澳門電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