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提供塑膠袋》法律已於2019年8月8日獲立法會通過,而「膠袋收費」措施將於2019年11月18日正式生效。
「膠袋收費」措施將對所有因涉及零售行為提供之塑膠購物袋進行規管。除了一般的零售業以外,非零售業(如飲食業、服務業等)的零售行為亦會作出規管。該等商戶不論是採取何種規模(包括:小販、攤位、中小企、連鎖店等)或何種特性(包括:地鋪、非地鋪、網購等)而作出之零售行為,均屬規管對象。
在零售行為中,須就每個所提供的塑膠袋收取由行政長官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訂定的金額(定額澳門幣1元),但豁免情況(包括未事先包裝的食品或藥品以及在機場禁區零售業場所取得且受攜帶手提行李安全限制的貨品)除外。
至於徵費範圍方面,只要含有塑膠成分的購物袋,均須收費,包括一般塑膠袋(包括可降解膠袋)、含有塑膠成分的紙袋(如膠面紙袋、含有塑膠手柄的紙袋、手柄末端有膠粒的紙袋)以及含有塑膠成分的環保購物袋(如不織布袋、滌綸袋、尼龍環保袋)。
在零售行為中,商戶須就每個所提供的塑膠袋收取由行政長官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訂定的金額(定額澳門幣1元),但豁免情況除外。若違反有關規定,將按每一塑膠袋科處澳門幣1,000元的罰款。
環境保護局人員也可自由進入任何零售業場所,而有關負責人、行政機關成員、董事、經理、輔助人員或所有人應環境保護局要求,須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若違反有關規定,將科處澳門幣10,000元的罰款。
最後,在法律生效後的首兩年內,商戶須在零售業場所的顯眼處展示特定樣式的宣傳品。
(環境保護局)


